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智易,1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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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子揚與告訴人金曉妏並不認識。詎被告明知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路,自告訴人所使用之社群網站INSTAGRAM個人帳號頁面中,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張貼之個人自拍與擺拍照片,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該等照片分別公開刊登於其所申請交友軟體GOODNIGHT名稱「Leila」帳號之頁面中,並加註如附表編號3至5、7所示之文字內容,藉此傳述與告訴人個人性生活有關之不實事項,足以貶損其名譽,並藉此方式侵害告訴人所有或所取得之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2、6部分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就如附表編號3至5、7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而上揭罪刑依刑法第314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照片 文字內容 1 111年11月13日某時許 偵卷第19頁 過了一個開心的夜晚 2 111年11月26日某時許 偵卷第21頁 選前之YA 3 112年1月24日某時許 偵卷第23頁 新年快樂,一直吃快變泡芙人了,但裡面裝的是你的奶油 4 112年2月15日某時許 偵卷第25頁 補發一下,GOOGNIGHT老公們情(騎)人節快樂 5 112年5月15日某時許 偵卷第27頁 昨天的弟弟量超多的...看來是想讓過我過明年的母親節 6 112年6月15日某時許 偵卷第29頁 這樣的背影殺手合格嗎? 7 112年6月23日某時許 偵卷第31頁 端午節快樂,還沒吃粽子的話我這邊有兩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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