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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麗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9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麗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5至7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附表重製如附後;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前段「明知」補充為「明知氯甲基卡西酮、」、第7行前段「持搜索票於112年5月8日對其執行搜索」補充為「持搜索票於112年5月8日18時10分許至新北市○○區○○路○○巷0弄00號對其執行搜索」;
犯罪證據及所犯法條欄一第8行「刑鑑字第1126061349號鑑定書」更正為「刑理字第1126061349號鑑定書」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見可資參照)。
次按氯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共8.0105公克,顯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標準,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雖漏未論及本院更正後附表編號5至7所示被告持有各該編號毒品咖啡包之事實,惟該等咖啡包與原聲請書所起訴之被告本案持有原附表編號1至4所示第三級毒品為同時查獲持有而扣案,且均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成分(詳如更正後附表編號5至7所示),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
兼衡其素行、持有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罰。
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5至7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如各編號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有附表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文件附卷可佐,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內含上述第三級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與上開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其餘因鑑驗用罄之第三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應沒收之數量、重量 鑑驗出第三級毒品種類 備註 1 黑色小惡魔圖案LV花紋背景包裝毒品咖啡包(內含淡黃色粉末) 1包(驗餘淨重0.56公克、驗前純質淨重0.05公克) 氯甲基卡西酮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㈢【檢體編號C0000000-00】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26061349號鑑定書【編號D】 (偵卷第164頁、218頁背面) 2 一字刻痕土黃色圓形錠劑 1包(內含90顆及碎片粉末。
驗餘總淨重35.53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7.96公克) (愷他命微量,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㈣【檢體編號C0000000-00】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26061349號鑑定書【編號E】 (偵卷第164頁背面、218頁背面) 3 三菱汽車商標圖案抹茶綠色正方形錠劑 鑑驗用罄(原1顆) 4-甲基甲基卡西酮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㈣【檢體編號C0000000-00】 (偵卷第164頁背面) 4 ㄇ字樣梅片 鑑驗用罄(原1包內含1顆及不完整1顆。
驗前總純質淨重0.0005公克) 硝甲西泮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㈤【檢體編號C0000000-00】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00】 (偵卷第165、165-1頁) 5 101忠狗圖案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內含莓紅色粉末) 54包(驗餘淨重139.5公克) (均微量,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硝甲西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㈡【檢體編號C0000000-00】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26061349號鑑定書【編號A1至A54】 (偵卷第163頁背面、218頁正、背面) 6 紅色蘋果(Apple)標誌圖案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內含若芽色粉末) 5包(驗餘淨重5.22公克) (均微量,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㈡【檢體編號C0000000-00】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26061349號鑑定書【編號B1至B5】 (偵卷第163頁背面、218頁背面) 7 藍色水瓶座圖案及符號宇宙背景包裝毒品咖啡包(內含莓紅色粉末) 4包(驗餘淨重9.25公克) (均微量,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硝甲西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㈢【檢體編號C0000000-00】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26061349號鑑定書【編號C1至C4】 (偵卷第164頁、218頁背面)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9601號
被 告 丁麗菁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麗菁(所涉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明知硝甲西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明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值淨重逾5公克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8日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而非法持有之。
嗣為警持搜索票於112年5月8日對其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麗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各1份、扣案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等物可憑,又扣案附表所示毒品,經送驗後檢出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逾5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六)及毒品純度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7日刑鑑字第1126061349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考,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如附表編號3、4所示第三級毒品,已於鑑驗中用罄,爰不聲請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
惟查,本案未能查得被告有欲出售毒品之事證,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文1份在卷可憑,故此部分容有誤會,然此基本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亭妤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1 黑色小惡魔圖案LV花紋背景包裝毒品咖啡包(編號D) 1包 氯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0.05公克) 2 一字刻痕土黃色圓形錠劑(編號E) 1包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7.96公克) 3 三菱汽車商標圖案抹茶綠色正方形錠劑 1顆 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餘量:無) 4 ㄇ字樣梅片 1包 硝甲西泮(驗前總純質淨重0.0005公克,驗餘量: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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