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簡,110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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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麗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麗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餘淨重共壹拾肆點捌貳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伍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扣案物品「吸食器5組」更正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5組」;

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後段「第1468號」補充為「第1468號等」;

證據(三)第2行末「鑑定書」補充為「鑑定書㈠、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含晶體之吸食器,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㈤各1份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而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吸食器本體,因包覆、盛裝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均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835號
被 告 丁麗菁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丁麗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5月8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0弄00號1樓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18時10分許,在上址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驗餘淨重共14.829公克)、吸食器5組,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丁麗菁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號)、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
照表。
(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吸食器5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析離之吸食器5組,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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