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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崇展
選任辯護人 黃泓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369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易字第115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應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於附件起訴書附表所載密切接近之時間對告訴人甲○○為恐嚇行為,應係出於同一犯意,且侵害者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審酌被告僅因情感糾紛,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態度解決,反傳訊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不足取,惟念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應有悔意,然與告訴人間就賠償金額意見不一,致未能成立調解,兼衡被告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其警詢自陳大學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6369號
被 告 乙○○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曾與甲○○交往,嗣發現甲○○另有男友,認遭欺騙,心生不滿,向甲○○宣稱曾拍攝甲○○之性愛影片,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透過通訊軟體傳訊,暗示或佯言如不依其意願行事,將公開性愛影片,向公眾或甲○○家人揭露甲○○私生活,而以各加害自由、名譽之事恐嚇甲○○,致甲○○心生畏懼。
二、案經甲○○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偵查中、另案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中之供述 ①承認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與告訴人。
②承認曾向告訴人稱以行車紀錄器拍攝二人性愛影片。
③承認有意令告訴人認為其有拍攝性愛影片。
2 告訴人甲○○警詢、偵查中陳述 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3 ①被告、告訴人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②告訴人提出其他對話紀錄、網頁截圖 ③「霸社」網頁資料 ①被告傳送附表所示內容與告訴人。
②被告向告訴人稱曾拍攝二人性愛影片。
③被告持續宣稱握有告訴人把柄。
④被告因未獲告訴人回應,持續以「公車」、「廢物」、「婊子」、「垃圾」等言詞辱罵告訴人,而為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
⑤被告持續暗示或佯言如告訴人不依其意願行事,將公開性愛影片,向公眾或告訴人家人揭露告訴人私生活,並實際接觸告訴人友人、家人。
⑥被告佯言如告訴人不依其意願行事,將於「霸社」揭露告訴人私生活,令網友公審告訴人。
⑦告訴人因被告持續不斷之恐嚇、騷擾行為而心生畏懼。
4 ①被告提出對話紀錄、照片截圖 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505號民事保護令、111年度家護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被告在密接之時間持續傳送恐嚇訊息,犯罪手段相同,且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接續反覆實施之犯意而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丙○○
附表
編號 時間 通訊軟體 傳訊內容 1 110年9月18日 Line 自己想的都對的廢物,你誰啊,……,婊子。
……那我也要順便告訴你一件事,你不要忘記你家在哪,跟你爸媽是誰,還有你男友。
重點是我還有你把柄,打從我發現你騙我的時候,我就準備好了。
2 110年10月19日 Line 誰會知道你會怎麼對我?我也有我做事的自由,有人讓你不爽,你能對他好到哪裡去? …… 反正到最後你沒說明白我也就算了,我只能自己腦補,你到時候聽到風聲,你也不要想跟我吵。
3 110年10月20日 IG 該說的狠話還是要說,……我也給你好久的時間處理了,你不處理不是我的問題,最後交給我就是用我的方式,男的或許是受害者,但這件事被欺騙感情的始終還是我,傷最重的也是我,而且他沒管好你他也有錯,就算現在我讓步了,真的也不表示我不會牙起來。
該有的證據都在我手上,我要說的是你們兩個最好要給我一個交代,還有如果讓我不爽你們真的也不會好過。
你要知道霸社連公眾人物都在當玩具玩了,區區7w粉也不過是小菜,如果你在像之前一樣拖著,你就不要怪我速度太快。
4 110年11月20日 IG 限時動態 (上傳甲○○主頁圖片,並標註甲○○) 【不自殺聲明】 如果我近期內非正常死亡,基本上和我個人想法沒關係,我心理很健康,如有類似情節發生,絕對跟我標註的人有關。
5 110年11月20日 Line 所以說你就是一台公車嗎?人人都可以上。
那我必須跟大家講這個消息吧,讓有搭公車需求的人行使他的權利。
你要好愛好散你也要有能力能做到,放著不管不久(就)他媽婊子而已。
6 110年11月21日 Line 你還讓我跟我家人吵架,你真的完蛋了,在我還有心思之前跟我解釋,不然沒有後路,我就看看你這垃圾觀念是不是能被接受。
7 110年11月22日 Line (傳送檔案夾截圖) 我是真的沒有想過原來有這解決方法你知道嗎? 你知道我的為人就是該做的要好好做,要處理的事好好處理。
……我還以為毀掉你是指公開影片的事。
在我完成你的傳記前給你四條路: 1.因我對你的愛還在保存期限,但如果你人格有問題我不會要,所以你有機會可以把我挽回,但這次是由你主動對我好,直到你被我重新接受,因為這是你欠我的。
2.你永遠離開那男的,然後我也會離開你,封鎖他一切帳號並在ig、fb發文你已經永遠離開他,如果他來找你請主動無視他,且一旦被我發現你們有任何形式上的接觸一切回歸原點。
3.完善一切錯誤、你的劈腿行為、你用不乾淨的感情欺騙我的愛、你讓我重溫的陰影、你對我家人的傷害、你給我造成的精神損害,我就放你好好生活。
4.都不接受送你下去。
…… 你如果還是都放著不管,就不要怪我無情了。
8 110年11月25日 Line 1.你永遠離開那男的,然我我也會離開你,封鎖他一切帳號並在ig、fb發文你已經永遠離開他,如果他來找你請主動無視他,且一旦被我發現你們有任何形式上的接觸一切回歸原點(這點也是為了證明你沒有劈腿,如果沒有也沒有必要在合法的情況下公開你的為人)。
2.他繼續留在你身邊,但因為這樣就是劈腿,所以必須接受我在其他地方以合法的方式讓其他人認識你(為了讓其他人能避免被你傷害到),並且如果你覺得這是不正確的事也必須以公開的方式跟我致歉,然後我也不會再煩你,你的造成的傷害我自己吸收。
3.都不接受,一樣會公開但公開的程度不一樣,我的管道你不是不知道。
最後你必須跟我家人說清楚你做的事,讓他們以自己的觀點下定論,我也不強制要求你道歉因為如果你覺得你是正確的話,再多的道歉都是虛偽的,並且因為這是你後來自己跑來跟我媽說的,你必須負責。
4.你離開他(代表你沒劈腿),修補我們的關係。
9 110年12月3日 IG 我知道你都有看到,但你必須知道,我想保護的只有我愛的那個你,而不是傷害我,還以為不用負起任何責任那自私的你。
應該說傷害、利用、欺騙,如果你不打算回覆我的話,我只能說這件事不可能和平落幕了,你不值得。
……非得要到像你一樣跑去跟別人家人說你才肯處理這件事嗎?……請記得我給的選項也會隨時間情緒變動的。
10 110年12月19日 Line 我這陣子沒接觸你任何一次,不就是為了讓你有好好處理的空間,而你有做嗎?你真的很糟糕。
那你這就是選三了,我會我我自己的方式處理,要到法庭上我也沒在怕,重點是你有時間跟我耗嗎? 11 111年1月3日 IG 我還有很多話要說,但如果都不回應,表示我只能找你家人談談了。
12 111年1月5日 IG 只要你還不回應我,我就不會停止向你媽討回公道。
13 111年1月5日 Line ……但我只能說這樣的你,讓我深深的感受到你的可憐,這次我是認真的7.之前沒有給我任何回覆,你會面臨你人生重大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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