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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月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月燕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本件被告就各次竊盜犯行所竊得之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蔣政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一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李月燕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嘉麗軟糖貳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李月燕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嘉麗軟糖貳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李月燕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嘉麗軟糖貳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李月燕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Cotton republic紳士襪壹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26號
被 告 李月燕 女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
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月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劉美慧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永愛門市,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旋即離去。
嗣劉美慧盤點商品發現短少,調閱監視器影像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美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月燕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美慧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另有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4次竊盜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於本案竊盜所得之物品,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蔣政寬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告訴人 遭竊物品 1 112年11月20日6時13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永愛門市 劉美慧 黑嘉麗軟糖2條(價值新臺幣【下同】90元) 2 112年11月22日5時52分 同上 同上 黑嘉麗軟糖2條(價值90元) 3 112年11月23日6時20分 同上 同上 黑嘉麗軟糖2條(價值90元) 4 112年11月27日6時14分 同上 同上 Cotton republic紳士襪1雙(價值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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