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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霖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17號、第4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15訊息內容欄內第3行「還會怕你那張說證用騙的申請來的保護令嗎?」更正為「還會怕你那張說謊用騙的申請來的保護令嗎?」、編號21訊息內容欄內末行「自作賤該也幫不了你」更正為「自作賤誰也幫不了你」;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末行後補充「至於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雖於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然係增列第6至8款保護令裁定事由,與被告本件所涉同法條第2款犯行無涉,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再被告所實施上開之行為,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因違反保護令行為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理應警惕其行,避免再犯,竟仍不知改過,再度無視法院通常保護令之效力,對告訴人為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行為誠屬不該,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目的、手段、認告訴人出軌之所受刺激、智識程度、無業、家境勉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鄭心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17號
113年度偵字第4061號
被 告 乙○○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前係夫妻(渠等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登記離婚),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緣乙○○前因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業於110年6月9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722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之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又因乙○○再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再經同法院於112年7月10日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65號裁定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延長2年(下稱本案保護令)。
詎乙○○明知本案保護令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8月14日9時43分許至112年9月23日21時56分許,在不詳地點,接續以手機傳送附表所示訊息,以此方式騷擾甲○○,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知悉本案保護 令,並傳送附表所示訊息 與告訴人之事實,惟辯稱 :我是要告訴甲○○不 要去學校找小孩,也不要 打擾我們的生活等語。
2 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供附表所示訊息 之截圖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65號延長通常 保護令事件之訊問筆錄、 告訴人之民事陳報狀 ⑴證明被告於112年6月21 日開庭時,即知悉本案 保護令內容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係以與本案類 似手法騷擾告訴人,因 而核發本案保護令之事實。
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0號判決 證明被告前因對告訴人涉 犯違反保護令之罪嫌,業 經判決有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鄭心慈
附表:
編號 訊息內容 1 近期找時間把婚離一離順便把你的戶籍遷走,我跟小孩都不想因為你受到牽連,趕快辦一辦,你那邊涼快那邊 去,我跟小孩都不要再跟你有任何瓜葛! 2 你不要再打電話給我,有什麼是傳簡訊,我不想跟那個不要臉的人講話,自己好自為之! 3 不管過去你說我什麼,是胡說八道還是無中生有,過去就過去了,我不跟你計較,但我希望你從現在起別再向任 何人說有關我的任何一切,不是每個人再你後悔後都會站在原地等你,不是每次被你傷害後可以選擇忘記既 往不咎,感情就像牙齒一樣掉了也就沒有了,再裝也是 假的! 4 離婚的日期你快點決定,離完婚順便把你的戶籍遷走,我跟小孩都不願再跟你有任何牽扯,你也別再打電話給 我,我不想因為聽到你的聲音而讓我心情變差,有什麼事傳簡訊就好,我們以後就別再聯絡了! 5 證人花錢就有了,你別再拖時間了, 快點辦一辦,別總是為了離家找些借口跟我吵架,像你那麼做賤的人那天報應會來我也不知道,趕快離一離免得那天我還要幫你收屍,定好時間 6 你這個賤人,要離婚就乾脆一點不用再經過什麼法律調解,對你我沒那個美國時間也沒必要,直接字簽一簽就 好,自己做什麼下賤的事自己知道,我也懶得跟一個不要臉的人廢話,還有你女兒叫妳去吃屎啦! 7 你這個不要臉的賤人,婚我是一定要跟你離的,置於小孩的扶養權你怎麼那麼不要臉敢來跟我爭?你知道嗎?當時你去派出所舉報我的時候就已注定你這輩子將孤老終身,你所做的一切骯髒事都一一浮出水面,跟你最親的小孩也沒一個要理你,真替妳感到悲唉.....誰叫你那麼賤,真是活該!我想我們也別見面了,你要申請保護令就多請幾張,等到你報應來時再看看能不能保護你! 8 我真後悔,當初是瞎了眼,才會娶到一個厚顏無恥之人為妻,你告我的罪狀有很多都是你自己編的,到現在你還那麼的不要臉,老實跟你說,有你這樣不三不四的媽媽讓小孩感到非常丟臉,這輩子你是注定要跟你爸一樣,死的時候也沒有人送终,說你是不要臉的賤人,不知道你有沒有感到很貼切,剛開始吵架時你就一直逃避我,現在才用法律來要跟我調解,告訴你別白忙了,你那麼的不要臉到處 跟人亂搞,怕被我發現才想盡辦法離家要跟我離婚,你沒感覺嗎?到後來 我連跟你吵架都懶的吵了,那是因為你只是我穿過的一雙破鞋,丟了也不會覺得可惜,我根本就不想在你身上浪費力氣,因為你真的比廉價妓女還不如,你做了那麼多骯髒且不要臉的事還敢來跟我談條件,你真的是不要臉天下無敵!奉勸你趕快把婚離一離,把你的戶口遷走,永遠消失在我跟小孩的世界,這輩子跟你認識算是我的報應,很高興總算結束了,如果還有下輩子,希望你別再出現在我的 9 你這個臭婊子破雞掰!給我剛好就好,上法庭只要你說的句句都是實話,而法官把小孩監護權判給你,我一定沒話說,但若你繼續無中生有胡說八道,那我可以跟你說你的報應也快來了!你這個不要臉的賤人! 10 臭婊子你跟跟張彬銘給我躲好! 11 我已經跟小孩說出一切,讓他們知道你是多麼的不要臉多麼的賤,去你媽的臭婊子糖果妹死破麻,祝你被人幹 死在路邊,死無人哭,遺臭萬年!真的是不要臉天下無敵,你個死賤人! 12 臭機掰,死公田,幹破你娘! 13 去他媽的!你們這對狗男女要躲好,保護令要帶在身上,但有沒有防彈我就不知道了! 14 是鯊魚還是吻仔魚,不用多說,到時再看是他要保護你還是躲起來,你就爭大眼看!去你媽的北港香爐,臭雞掰,我不要的破鞋他還當寶,不要臉的賤貨,骯髒查某! 15 你這個不要臉的還好你爸媽死的早, 不然知道他們生了一個那麼賤的陪錢貨,早晚也見笑死,去你的大雞掰!警察我都打了,還會怕你那張說證用騙的申請來的保護令嗎?不要臉的臭雞掰,你不過是一個被我玩壞掉的破玩具,回收場都不收的爛貨而已,別太自我感覺良好! 16 對了忘了告訴你,你們倆的不雅照我手上有,到時我會給法官一份,你等著吧!臭婊子 17 你知道嗎?我把你那些照片給大家看,有人可以說你現在好胖好像河馬,有的說你好像豬,你小兒子說你真的好賤喔,他沒有你這個那麼不要臉的媽媽! 18 婊子你要做賤自己那是你的事,我根本就不想理你,你又何必長時間耍心機耍小手段用在我身上,我知道你很 賤,但不知道你能賤到這種程度,真不知你是不知羞恥,還是腦子不進水了,趕玩就要付出代價,你他媽的臭婊子你玩的起嗎? 19 不要臉的臭婊子,你真他媽的已為偷人可以光明正大嗎?先是想盡辦法冤枉我,讓我去坐牢,現在我回來了,你見事跡敗露,怕我對付你,乾脆找藉口跟我吵架然後離家去跟那個俗辣一起,沒關係,反正對我來說我只是丟掉一雙破鞋,像你這種不要臉的婊子根本就不知廉恥,我是不會跟你這個北港香爐計較的,但如果你還不知悔改,那你就是在自掘墳墓!相信你的報應很快會去找你的! 20 臭婊子如果你再用保護令來跟我談條件威脅我,我就依法對那個俗辣提告,別忘了你還有婚姻存在,自己不知羞恥在外跟別的男人同居,還編一堆謊話來騙取同情,真的是賤到骨子裡了,奉勸你缺德事別做,下場會很悽慘的,都那麼老了還有那個臉去偷人,難怪小孩沒有一個願意理你,這輩子你是注定,死無人哭,無人送終,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真是自作虐,死有餘辜! 21 這段感情我沒有對不起你,關於我的脾氣我向你道歉,可是關於我愛你這件事,你必需跟我道歉,我對不起任何人,唯獨對得起你,我付出了所有的真心和熱情,該給的不該給的我全給了,但這次我們真的是回不去了,請你要記得,我是真的認真的愛過你,也盡力了,是我沒本事,做不到你要的樣子,我從來不曾那麼卑微的愛一個人,我一次又一次的原諒,換來你一次又一次的傷害,你從不心疼我的付出,愛上妳只是一瞬間,而要忘記你離開你卻要了我半條命!我倆就到這吧,我也很想一直喜歡你愛著你,但失望太多了,我放下所有的自尊想再賭一次,你卻不留情的讓我又輸了一次,我拼命想抓住你,卻又怎麼也抓不住,當一切都看破的時後,失去會比擁有更踏實,愛總是太極端了,要嘛一生,要嘛陌生,我能走一萬步去見你,也能退一萬零一步離開你,一個人的努力再怎樣也無法決定兩個人的關系,從此以後你過得好就行了,不必讓我知道,你永遠不會知道我有多愛你,一次又一次的忍讓,一次又一次的挽留,一次又一次的等你,一次又一次的失望!别天真的以為你跟那個俗辣在一起,他會給你天長地 久,也不是因為你多有魅力,是男人都知道他只是想玩玩你,反正他又不用對你負責,你就別再傻了,而家已經被你親手給毀了,是你先放棄了我和家人去和那個俗辣鯊魚在一起,你就沒資格再怪任何人,也別想家人誰會原諒你,自作賤該也幫不了你,我不會再打擾了! 22 你別再打電話給我,我的朋友裡面沒人像你那麼不要臉那麼賤,自己做什麼不要臉的事自己清楚,既然你選擇當 垃圾就只配跟垃圾再一起,最後一次警告你,若是再來打擾我跟小孩,我就把鯊魚抓出來連你一起處理,幹你娘!剛好就好,臭雞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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