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藍志韋
被 告 宋明珠
鴻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宏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4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