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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庭毅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庭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庭毅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犯罪(惟聲請書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15之備註應分別更正、補充如附表編號1至15所載),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3、6、7、9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8、14至16所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數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暨受刑人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14至16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另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1萬元,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44號裁定應執行罰金1萬8,000元,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應依該裁定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6日 110年7月17日 110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88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88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8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4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4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1年7月12日 111年7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4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4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年1月確定(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19號;
桃園地 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142號) 2、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5日 110年11月20日至110年11月24日 109年9月18日至109年10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55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719、3720、3721號、111年度偵字第3039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86、299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4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1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6日 112年2月24日 112年9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4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1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4月12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3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12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622號) 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3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958號) 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5日至109年12月1日 109年12月30日 110年7月13日、110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86、2993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86、2993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 111年度易字第72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1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2月16日 112年10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 111年度易字第72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3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95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35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957號) 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9號) 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罪) 有期徒刑1年(9罪)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4日 110年7月15日 111年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7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7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581號、112年度偵字第2008、23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1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9號) 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5號) 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24日 109年5月27日 111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581號、112年度偵字第2008、233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581號、112年度偵字第2008、233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581號、112年度偵字第2008、23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5號) 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6號) 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3、14、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1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6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6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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