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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政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政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政穎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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