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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昌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昌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昌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4年8月22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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