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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雅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雅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雅怡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聲請書略載為「嗣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護管束」,應予補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92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並於112年10月28日確定,於112年2月22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133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為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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