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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采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采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采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除附表編號5係竊盜罪外,其餘均係詐欺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3月5日 110年4月17日 110年5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9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0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96號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5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判決日期 111/02/11 111/10/20 111/11/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96號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5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3/28 111/10/20 111/12/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6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2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9號 編號1-4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已執畢)。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日 111年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5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5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112年度簡字第5833號 判決日期 111/11/02 112/12/1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112年度簡字第583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2/13 113/01/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35號 編號1-4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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