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聲,1334,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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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閔琇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本院將其交保在案,而該受刑人已經逃匿,應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00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110年刑保字第246號),本院已將受刑人交保在案,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99號(原案號為110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000元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另依受刑人住居所發函通知如逃匿將沒入保證金,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此有上開國庫存款收款書、判決書(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6份、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3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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