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政宇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1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政宇聲請發還扣案現金新臺幣1萬8500元及iPhone12行動電話1支等語。
惟聲請人被訴詐欺等案件,甫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諭知無罪在案,且尚未確定。
本案倘經當事人提起上訴,前述扣案物是否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便需待上級審調查審認後始能確定,自有留存之必要,於判決確定前不宜逕行發還。
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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