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聲,148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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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思宇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思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又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此亦為刑法第41條第8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具狀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之類型、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又因其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因本案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為免耗費有限之司法資源,故本院認尚無必要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 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 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 日期 (民國) 1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7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4號 112年3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4號 112年3月30日 2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1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4月9日 3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4月9日 4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4月9日 5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4月9日 6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4月9日 7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6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4月9日 8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7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4月9日 9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8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4月9日 10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9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4月9日 11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0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4月9日 12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4月9日 13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8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 113年4月9日 備註: 1.編號1已執畢。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37號;
易科罰金) 2.編號2至13,經本院112年度少易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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