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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8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賴沛宗(原名賴韋梵)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新北檢貞鞠113執聲他1145字第1139038794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執更銅字第3239號之3執行指揮書(下稱A指揮書)指揮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以111年執更鞠字757號執行指揮書(下稱B指揮書)指揮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A指揮書所載之罪之犯罪日期均為B指揮書判決確定之前所犯,符合數罪併罰,得合併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人遂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以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新北檢貞鞠113執聲他1145字第1139038794號函否准聲明異議人所請。
為此聲明異議,聲請撤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此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
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因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A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53號裁定(下稱A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經檢察官以A指揮書指揮執行。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B所示之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5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下稱B 裁定),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42號駁回抗告確定,再經檢察官以B指揮書指揮執行等情,有各該裁定、判決、A、B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㈡聲明異議人具狀向檢察官聲請重新定應執行之刑,經檢察官核復並無首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年7月10日之情事,各該執行指揮書所示之罪,均無法再定應執行刑等語,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新北檢貞鞠113執聲他1145字第1139038794號函可查,並經本院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他字第1145號執行卷宗查閱無訛。
聲明異議人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自係以檢察官本於A、B裁定所為之A、B執行指揮命令為其異議標的。
然本院並非B指揮書所據以執行之B裁定裁判之法院,又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認附表A、B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執行刑,則就附表A、B所示各罪整體以觀,本院亦非屬各該判決最後事實審法院,揆諸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合。
㈢又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
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
查本案A指揮書,係執行檢察官依A裁定而為執行,該裁定既已確定,具實質之確定力,且該裁定所示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檢察官依上開具有實質確定力之裁定指揮執行,要無不當可言。
㈣況按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故於被告多次犯罪,均經科刑判決確定,應以最先判決確定日期前之所犯數罪,依刑法第51條規定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
是法院受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受刑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依法為適當之組合,並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如認為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
查附表A、B所示案件,最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6年1月25日,附表B所示案件俱非106年1月25日前所犯,揆諸前開說明,則無與附表A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
從而,檢察官以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新北檢貞鞠113執聲他1145字第1139038794號函文否准聲明異議人聲請定刑之請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否准其請求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綜上,聲明異議人以前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A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05 年6 月9 日晚上10時許 105 年4 月16日夜間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第7123號 新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74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 年度審簡字第2286號 106 年度簡上字第1197號 判決日期 105 年12月23日 107 年1 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 年度審簡字第2286號 106 年度簡上字第11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 年1 月25日 107 年1 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4298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4839號
附表B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5日 000年00月間某日至106年12月5日 000年0月間某日至107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098號、107年度偵字第7536、13591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098號、107年度偵字第7536、135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 第1305號 107年度訴字 第760號、第826號 107年度訴字 第760號、第826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0日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 第1305號 107年度訴字 第760號、第826號 107年度訴字 第760號、第8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4月10日 108年6月21日 108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99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7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73號 編號1-7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9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30日為警查獲前某時 106年12月5日 106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098號、107年度偵字第7536、13591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10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20號、106年度偵字第29069、290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60號、第826號 108年度簡上字 第385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65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5日 108年6月12日 108年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60號、第826號 108年度簡上字 第385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6月21日 108年6月12日 108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74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70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753號 編號1-7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9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7 8 罪 名 傷害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15日 106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9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35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83、1013、1335號、108年度偵字第153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 第280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424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5日 109年11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 第280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42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2月25日 109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2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89號 編號1-7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9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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