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均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均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王均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包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006號、第1746號、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09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就上開3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則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