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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CHOW CHI MAN(中文姓名:鄒志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1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OW CHI MAN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HOW CHI MAN(中文姓名:鄒志民)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CHOW CHI MAN(中文姓名:鄒志民)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 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2.09.22 112.09.22 112.09.22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25415號 士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25415號 士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254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83號 判決 日期 113.01.05 113.01.05 113.01.0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2.06 113.02.06 113.02.06 備註 士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050號 士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050號 士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050號 編號1至3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 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10.12 112.10.12 112.10.12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81335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81335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813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1號 判決 日期 113.03.21 113.03.21 113.03.2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07 113.05.07 113.05.07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6972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6972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6972號 編號4至6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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