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聲,2134,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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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書瑀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書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書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林書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1440號卷第4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於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則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僅嗣應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

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惟因附表所示各罪僅有此併科罰金之單一宣告,不生應併予定應執行問題。

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準此,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就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惟受刑人於期限內並未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犯行係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如附表編號2之犯行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手段不同,侵害不同類型法益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等各項情狀,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等綜合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詐騙匯款110年9月21日 111年4月7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2、1806、2346、2977、3731、4943、6514、7017、7302、9446、10169號,併辦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31、2187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3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審金簡字第131號 111年度簡字第3966號 判決日期 111/07/14 111/11/17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審金簡字第131號 111年度簡字第39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8/24 111/12/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41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01號(已易科執畢) 經士林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4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於112年11月13日確定(士檢113執撤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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