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紹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紹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紹宸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其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紹宸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1460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經本院檢送聲請書繕本時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見,而已適當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2次) 有期徒刑5年4月(1次) 有期徒刑7月(1次)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50000元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日 109年11月14日 110年2月14日 109年12月19日 111年3月24日 110年9月28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95、8696、9266、1115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6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4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93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2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41號 判決日 期 111/03/24 112/08/14 113/01/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93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2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41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5/17 112/09/12 113/03/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得社勞) 否(得社勞)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7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06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53號 編號1-2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編號1-2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5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4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41號 判決日 期 113/01/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41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3/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54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