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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錦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錦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張錦明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竊盜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6日 111年9月20日 111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66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097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09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88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19號、第112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19號、第1120號 判決日期 112/11/08 112/12/08 112/12/0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88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19號、第112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19號、第112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1/04 113/03/16 113/03/16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03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75號(編號2至4判決定應執行罰金7000元)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75號(編號2至4判決定應執行罰金7000元) 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113年聲字第1373號裁定應執行罰金10000元
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4月4日 112年5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097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1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19號、第112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349號 判決日期 112/12/08 113/01/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19號、第112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3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3/16 113/05/14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75號(編號2至4判決定應執行罰金7000元)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612號 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113年聲字第1373號裁定應執行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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