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聲,2464,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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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貴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貴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沈貴龍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施用毒品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件受刑人經分別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可易科罰金,雖所定之應執行刑逾6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9日晚間8時許 000年0月0日下午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66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2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909號 113年度簡字第630號 判決日期 112/10/04 113/02/15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909號 113年度簡字第6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1/16 113/03/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977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608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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