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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宏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侯宏吉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侯宏吉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侯宏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即檢察官聲請書之附件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㈠受刑人侯宏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可證。
㈡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乃「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
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於定刑意見欄表示:希望輕一點乙節,有受刑人民國113年6月14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可證。
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得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㈢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一、二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就附表一部分考量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即合計之刑度),及已定執行刑部分與未定執行刑部分刑期總和之內部限制;
就附表二部分考量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即合計之刑度),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罪名之犯罪類型,從而審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分別就其所犯附表一、二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附表二編號4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因附表二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⑵妨害自由 洗錢防制法 共3罪 恐嚇取財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⑵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⑶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⑴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⑴110年12月6日某時起至同年12月7日 ⑵110年12月7日 111年4月17日至同年5月7日 111年3月26日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雲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799號 111年度訴字第414號 112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1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9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雲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799號 111年度訴字第414號 112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2年5月1日 112年10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附表二
編號 1 2 3 4 罪名 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6至17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7月24日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 112年度簡字第5548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2年12月27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3年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 112年度簡字第5548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56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3月14日 113年5年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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