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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浦傑生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浦傑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浦傑生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浦傑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1770號卷第3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惟因附表所示各罪僅有此併科罰金之單一宣告,不生應併予定應執行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前於104年間曾有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侵占、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妨害公務、肇事逃逸及幫助洗錢,其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均不相同,犯罪時間分布於109年7至至111年8月,考量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6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暨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本於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刑罰經濟暨恤刑之目的,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受刑人浦傑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9/07/02~109/10/20 111/07/07 111/07/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56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05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6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91號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10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07號 判決日期 111/09/30 111/08/29 112/06/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91號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10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1/15 111/11/16 112/07/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0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34號 編號1至3號經新北地院112年聲字第26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受刑人浦傑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罪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08/26 111/07/02~111/07/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65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42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交訴字第7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82號 判決日期 112/12/28 113/03/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交訴字第7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8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2/16 113/04/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0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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