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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祐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1年3月15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編號1、5聲請書偵查案號漏載部分已補充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
且受刑人附表編號1、3、5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4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見113年度執聲字第1778號卷〈下稱執聲卷〉第5頁)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至4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有上開裁定及前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經宣告之有期徒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附表編號5)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二年三月+七月=二年十月)。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除編號5係因受刑人為相挺友人未能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紛爭,即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並下手實施強暴而犯妨害秩序外,其餘各罪分別為將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交由詐欺集團使用、因缺錢花用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將金錢匯入受刑人所示之帳戶、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角色領取被害人遭詐欺之贓款、或未經被害人同意,冒用被害人身份辦理手機購機無卡分欺付款等犯行;
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時表示從輕量刑之旨(見執聲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已於同意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陳述意見如上述,本院因認無再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仕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併移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考 (原執行案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1 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 有期徒刑五月(並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110年1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1150、28249號 桃園地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號 111年2月8日 同左 111年3月15日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4267號 2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五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09年12月9日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214號 桃園地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825號 111年5月13日 同左 111年6月14日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7290號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共3罪) 110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7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20號 111年5月11日 同左 111年6月14日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3243號 4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8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95號 111年11月10日 同左 111年12月20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423號 5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七月 110年1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49、3545、3583號 宜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207號 111年7月19日 同左 111年8月22日 宜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529號 附註 編號1至4所處有期徒刑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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