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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昱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昱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昱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經核附表編號2至7所示6罪均係於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
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5、7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6月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7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情,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查,揆諸刑法第50條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7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3月,復考量如附表所示7罪均為所犯之施用毒品犯罪,屬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之犯罪,暨如附表所示7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就如附表所示7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另受刑人於定刑聲請切結書供稱對於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度沒有意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3日 111年7月12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11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71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82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8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1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3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41號 判決日 期 112年4月19日 112年2月6日 112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1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3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8月2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0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2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1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7日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16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66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537號 112年度簡字第 3592號 判決日 期 112年2月3日 112年7月5日 112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9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537號 112年度簡字第 3592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11月29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9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89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08號
編 號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5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929號 判決日 期 113年2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92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4月3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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