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1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梓倫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梓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梓倫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3年7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0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