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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1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妤靜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妤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妤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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