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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3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許哲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哲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書漏載)、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112年度聲字第25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 7月 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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