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聲,2564,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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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雷皓閔



具 保 人 鍾麗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麗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鍾麗美因受刑人雷皓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8月4日指定保證金1萬元准予具保,由具保人出具現金1萬元後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於113年4月11日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合法傳喚通知到案執行,另依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應於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另受刑人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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