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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6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育仁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二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59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育仁須返家照顧高齡65歲、身障之父親,因本案已審理完畢,也調解成立,聲請人願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也願意每天或每週至警局報到,也願意具保新臺幣3萬元,以求代替羈押,爰請准許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雖坦承全部犯行,且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被告犯嫌重大,再依被告前案紀錄所示,被告有多次院檢通緝之情,足見被告有規避偵查、審判之情,而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本案前亦有多次涉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均經判決在案,仍再為本案,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是被告有前開羈押之原因,本院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拘束及刑事訴追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認應予羈押,由本院裁定聲請人應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三、惟聲請人前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920號駁回上訴,而於113年2月16日判決確定。
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7月4日函請本院借執行,本院同意借執行,聲請人已於113年7月11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4日新北檢貞壬113執助1966字第1139084900號函、113年執助壬字第196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聲請人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自113年7月11日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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