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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富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4月19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聲請書編號4至8、編號11、12所載偵查案號均已補充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高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
且受刑人附表編號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見113年度執聲字第1861號卷〈下稱執聲卷〉第91頁)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至2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858號裁定、編號3、編號4至8、12經各原確定判決各定應執行如附表附註所示,有上開裁定、各該判決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九月又十五日+八月+一年十月+一年四月+一年二月+十月+八月=七年三月又十五日)。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除附表編號2係受刑人為役齡男子而犯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行外、餘係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角色領取被害人遭詐欺之贓款等犯行;
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時表示就定刑為無意見之陳述(見執聲卷第91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已於同意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陳述意見如上述,本院因認無再通知受刑人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仕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併移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考 (原執行案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1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七月 110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112年3月13日 同左 112年4月19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4881號 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6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654號 桃園地院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05號 112年6月8日 同左 112年7月17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助字第4181號 3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六月(共6罪) 111年1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69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原簡字第62號 112年8月31日 同左 112年11月16日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95號 4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111年1月7日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67、268號 高本院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67號 112年12月27日 同左 113年1月25日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381號 5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 111年1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一次(共3罪) 111年1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11年1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111年1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111年1月3日至同年月4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6964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70號 113年1月23日 同左 113年3月13日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231號 10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11年1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十月 110年12月7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15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96號 112年11月27日 同左 113年1月3日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6144號 12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六月(共2罪) 111年1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6145號 附註 一、編號1至2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8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又十五日確定。
二、編號3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
三、編號4至8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四、編號12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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