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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柏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及本院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0年7月13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聲請書漏載、誤載部分均經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高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且本院為附表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各該罪因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無刑法第50條第2項所定需經受刑人請求之適用,聲請人即檢察官因而逕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以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附表編號1至10經高本院112年度抗字第22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編號11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有上開裁定及該判決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曾定有期徒刑之總和(即九年六月+一年四月=十年十月)。
三、受刑人如附表各罪,係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行,且均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從事領取人頭帳戶包裹之取簿手及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犯罪模式相仿,犯罪行為之時間亦屬密接,犯罪同質性高,各罪間有高度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而受刑人就本件定執行刑之刑度,並無意見之旨(見本院卷第57頁),基於責罰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等綜合評價,爰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仕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併移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考 (原執行案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1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09年11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8號 桃園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 110年5月28日 同左 110年7月13日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9483號 2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共3罪) 110年2月23日、同年3月2日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287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北地檢署」)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0075號 桃園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48號 110年10月22日 同左 110年12月1日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3362號 3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10年2月25日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013號 桃園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45號 110年10月22日 同左 110年12月1日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3475號 4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共3罪) 110年2月26日、同年3月2日、同年0月間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0075、23014、239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77號 110年10月18日 同左 110年11月24日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0521號 5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共3罪)、有期徒刑一年一月(1罪) 110年1月25日、同年3月16日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599、36376號 新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27號 110年11月24日 同左 111年1月5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408號 6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共8罪)、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共3罪) 109年10月12、13、14、21、26日、同年11月2、17日、110年1月15日、同年3月17日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1、3791、3842、3950、8085、8754、10417、12335、13097號 新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540號 110年8月18日 同左 110年12月28日(撤回上訴)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他字第215號 7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三月(1罪)、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共2罪) 109年10月16、29、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528、7235號 高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024號 110年12月29日 同左 111年2月8日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375號 8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各1罪)、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共2罪) 110年3月2、17日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249、32090號 新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20號 111年6月1日 同左 111年7月12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8495號 9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共2罪) 109年10月19、21日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253號、110年度偵字第5808、1200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9674號 新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68號 111年5月31日 同左 111年7月13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1796號 10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共3罪) 109年11月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59號、111年度偵字第1345號 新竹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7號 111年7月27日 同左 111年8月25日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3428號 11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各1罪) 110年1月4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39、25273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41號 113年3月22日 同左 113年5月1日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5946號 附註 一、編號1至10經高本院112年度抗字第22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確定。
二、編號11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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