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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劉志明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竊盜、過失傷害二案之犯罪類型有別,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86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91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687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82號 判決日期 111/09/13 113/03/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687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8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0/26 113/05/2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868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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