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萬恩碩
具 保 人 萬鳳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鳳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萬鳳玲因受刑人萬恩碩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109刑保工字第44號),將受刑人釋放,而該受刑人已經逃匿,應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經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具保人繳納保證金20萬元後交保,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聲請人曾依具保人住居所發函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此有上開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書、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8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