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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39號
聲 請 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告訴代理人 廖家振律師
賴柏翰律師
余明賢律師
相對人即
選任辯護人 賈鈞棠律師
蔡宜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10年智訴字第6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賈鈞棠律師、蔡宜峻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6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湛積股份有限公司、李盈宏等人之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現由本院以110年度智訴字第6號受理在案。
該案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電動機車馬達、設計、研發與製造相關技術,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
又經聲請人投注大量成本,可用於設計、研發、生產具強大性能之動力系統,可降低競爭對手之研發成本,或利用進行生產及行銷策略之調整,具有相當經濟利益;
聲請人為保護該等機密資訊遭不當洩漏,採取包含但不限於頒佈Gogoro誠信經營行為準則、密碼政策、電子儲存裝置管理程序、內部機密文件上使用機密資訊浮水印,更依職務及專案需求控管內部雲端系統存取權限等,已合乎合理保護措施之要件,而被告李盈宏等人及前所選任辯護人,前經本院裁定就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核發秘保令,而相對人賈鈞棠律師、蔡宜峻律師,分為被告湛積股份有限公司、李盈宏新選任辯護人,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新智財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經修正公布,由司法院定於同年8月30日施行。
又上開新智財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故縱使新法業已生效,亦不回溯影響本案審理程序應適用之規定。
從而,本件應適用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合先敘明。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法院審理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四、經查,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資料,業已釋明為睿能公司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具備相當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為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之營業秘密,此有起訴書、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及聲請人提出之Gogoro個資保護作業程序、個人電腦配發管理辦法等件在卷可憑(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6號卷三第479-485頁),被告林松慶、李盈宏等人及其等前所選任辯護人,前經本院裁定核發秘密保持令,嗣後被告湛積股份有限公司、李盈宏新選任辯護人賈鈞棠律師、蔡宜峻律師,且其等迄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上開證據資料。
再參以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經公訴人列為本案證據方法,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然本院為保障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辯護權,認有使辯護人賈鈞棠律師、蔡宜峻律師閱覽卷證之必要,為兼顧聲請人之訴訟權益及其營業秘密之保護,自有依前開法條規定對相對人辯護人賈鈞棠律師、蔡宜峻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附表
編
號
文件名稱
證據出處
備註
Gogoro新產品開發管理程
序
109年度他字第4767
號卷三第169-196頁
起訴書附
表一之移
送書編號
睿能公司Solomon專案之109年度偵字第39224 起訴書證研發時程相關電子郵件
號卷二第266-277頁
據清單編
號29
鄭宗泰筆電列印資料「SO
LIMON MR」電路圖及MR佈
線圖檔彩色版
109年度他字第4767
號卷二第414-424頁
(單獨彌封信封)
起訴書證
據清單編
號27
戎鴻銘在湛積公司座位扣
得之gogoro製電動速克達
驅動用PU皮帶開發狀況及
後續計畫」文件紙本(營
業秘密編號15、扣押物編
號A-12)
109年度他字第4767
號卷三第437-452頁
(單獨彌封信封)
起訴書證
據清單編
號6(5)
PM02008_新產品開發管理
程序_V07雙語版.pdf
新北市調處卷一第23
3-270頁
告證31-
2 、同起
訴書附表
一之移送
書編號40
PM02002_工程變更管理程
序V11.pdf
新北市調處卷一第27
1-278頁
告證31-
3 、同起
訴書附表
一之移送
書編號39
QA02004_供應商零件開發
管理程序_V04.pdf
新北市調處卷一第27
9-284頁
告證31-
4 、同起
訴書附表
一之移送
書編號41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
處110年4月21日數位證據
109年度偵字第39224
號卷三第421-472頁
起訴書證
據清單編
(續上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檢視報告
號21
資安處鑑識科Seagate 2T
B隨身硬碟1顆
附於證物袋
起訴書證
據清單編
號21
起訴書附表一之移送書編
號1至11、編號13至17、
編號19至50所示檔案之紙
本列印資料
附於彌封卷內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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