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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竣博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竣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竣博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後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7月18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10年12月24日入監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月20日,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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