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聲,632,202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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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忠義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忠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義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5、209、210、233、246號判決,而附表所示之罪確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8月9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5、209、210、233、24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8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4月)。

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各項情狀暨考量前次裁定應執行之刑結果,暨本次新增定應執行之刑1罪(即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刑度僅有期徒刑10月,因認本案裁量權行使尚屬有限,應無再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必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併定應執行刑新臺幣10萬元部分,因僅此部分宣告併科罰金並已定執行刑,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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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林忠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5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併科新臺幣70000元 有期徒刑1年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新臺幣50000元 共3罪 犯罪日期 111/04/29 111/05/03 111/04/27~111/05/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358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358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35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209、210、233、2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209、210、233、2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209、210、233、246號 判決日期 112/06/27 112/06/27 112/06/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209、210、233、2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209、210、233、2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209、210、233、2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8/09 112/08/09 112/08/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74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74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745號 編號1~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受刑人林忠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6 7 8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8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04/29 111/04/29 111/05/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358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358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1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209、210、233、2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209、210、233、246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67號 判決日期 112/06/27 112/06/27 112/11/0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209、210、233、2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209、210、233、246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6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8/09 112/08/09 112/12/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74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74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6號 編號1~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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