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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右麟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2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蔡右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62號),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事由,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予以羈押3月在案。
嗣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13年3月14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後,本院已於113年4月22日將本案卷證送交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聲請人於同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訊問後予以羈押,則本院亦於同日(113年4月22日)停止羈押(改由第二審法院羈押),此有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職是,本院之羈押既已停止,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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