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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本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本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侯本一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各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1份(執行卷第2頁)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
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5年11月4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9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29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54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8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7、8、10、11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6、9、12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8月)。
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經本院詢問後,受刑人就本次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等節(見本院卷宗所附之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10至12所示之罪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與附表編號1、8、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就執行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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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侯本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編號2、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前之某時起至同日為警查獲為止 105.02.24下午2時至4時許 105.02.26凌晨0時1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122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066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0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4年度訴字第331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572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572號 判決日期 105.07.29 105.09.10 105.09.1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4年度訴字第331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572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5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11.04 105.12.21 105.12.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67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8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8號 編號1至6,經本院106年聲字第1291號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新北檢106執更2307,苗檢106執更助82)。
受刑人侯本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編號4、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5年4月26日為警採尿回溯前26小時內之某日、時許 105年4月26日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日、時許 105年6月7日7時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270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270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9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931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931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2084號 判決日期 105.10.25 105.10.25 105.11.1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931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931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208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02.03 106.02.03 105.12.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72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7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16號 編號1至6,經本院106年聲字第1291號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新北檢106執更2307,苗檢106執更助82)。
受刑人侯本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1年1月 犯罪日期 105年8月20日14時許 105年8月23日13時10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105年6月15日晚上10時許 105年6月30日晚上6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665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665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5151、56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10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105號 105年度訴字第1292號 判決日期 106.05.09 106.05.09 106.05.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10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105號 105年度訴字第12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06.13 106.06.13 106.06.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482號 (苗檢106執助335)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483號 (苗檢106執助336)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451號 (苗檢106執助395)
受刑人侯本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1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2月3罪 應執行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7月1日11時為警查獲時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5年9月21日18時23分許 105年4月28日、105年5月6日、105年8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5151、5611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577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2871、2872號、偵字第352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1292號 106年度簡字第3184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546號 判決日期 106.05.10 106.08.03 107.07.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1292號 106年度簡字第3184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5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06.20 106.09.05 107.08.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452號 (苗檢106執助396)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772號 (苗檢106執助499)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534號 (苗檢107執助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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