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聲,740,202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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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明異議人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周國龍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及聲請返還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聲明異議人、聲請人即受刑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聲明異議人、聲請人即受刑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

茲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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