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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啟東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啟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啟東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犯罪【惟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確定判決案號、聲請書附表編號6至8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分別更正、補充如附表編號3、6至8所載】,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2至4、6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係施用毒品,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分別係非法持有槍枝、酒駕,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則均係詐欺,相同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不同犯行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兼衡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復佐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編號6至8所示3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2年2月確定,暨受刑人具狀表示對於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4、6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另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11日 108年4月7日 107年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1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741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宜蘭地院 新北地院 宜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579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820號 109年度訴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4日 109年1月10日 109年3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宜蘭地院 新北地院 宜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579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820號 109年度訴字第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14日 109年3月10日 109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0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67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64號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4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31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某日至108年4月29日為警查獲止 108年4月29日 108年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9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9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688、1689、1690、16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874號 108年度訴字第874號 110年度易字第62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111年4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874號 108年度訴字第874號 110年度易字第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30日 111年6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5號 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15號)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4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318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1日 108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688、1689、1690、169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688、1689、1690、16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627號 110年度易字第6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7日 111年4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627號 110年度易字第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1日 111年6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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