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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明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明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胡明宏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表明從輕定刑等意見,及其所犯均係施用毒品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件受刑人經分別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可易科罰金,雖所定之應執行刑逾6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毒品 施用毒品 施用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7日凌晨1時55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2年6月14日 112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7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83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390號 112年度簡字第2230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196號 判決日期 112/05/15 112/08/17 112/09/20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390號 112年度簡字第2230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19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6/26 112/09/29 112/11/2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1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4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54號
編號 4 罪名 施用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5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04號 判決日期 112/10/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1/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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