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庭萱
公設辯護人 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277號移送併辦案件,而尚有應調
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上午
9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