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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躍壬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躍壬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陳躍壬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3年2月7日裁定羈押。
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自113年4月10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士林地檢署113年3月26日士檢迺執庚112執4969字第1139016800號函、該署檢察官112年執庚字第4969號執行指揮書傳真等在卷可稽。
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則本案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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