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訴,27,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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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文傑


選任辯護人 王聰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9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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