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世全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642號、第69629號、113年度偵字第7221號、第10121號、第13984號、第17752號、第19990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156號、第2157號、第2158號、第2159號、第2160號、第2161號、第2162號、第2163號、第2164號、第2165號、第2166號、第2167號、第2168號、第2169號、第2170號、第2171號、第2172號、第2173號、第2174號、第2175號、第2176號、第2177號、第2178號、第2179號、第2180號、第2181號、第2182號、第2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世全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楊世全因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5月1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桃簡字6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執行起算日為113年7月16日,有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為憑。被告既已因前開另案執行有期徒刑,是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7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