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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軍附民字第2號
原告AD000-A112504 (姓名年籍詳卷)
原告AD000-A112504A(姓名年籍詳卷)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黃勝文律師
黃啟倫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逸如
法官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庭禮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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