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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施宣德
被 告 黃緯杰
李彥廷
上列被告黃緯杰、李彥廷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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