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重附民,50,2024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陳譽
被 告 鄭順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鄭順翔被訴傷害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判決在案,然原告陳譽既已於113年4月24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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